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

此条目介绍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行政、立法、监察、司法、军事机关及国家元首机关)的总称。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外缔结条约时使用的名义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政府”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发展概况,请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政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组成日期1949年10月1日 (1949-10-01)国家元首国家主席[参 1]现任习近平[参 2]副职韩正任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类型一院制委员长赵乐际行政机关政府首脑职衔总理现任李强国务院现届第十四届国务院首长李强副首长丁薛祥、何立峰、张国清、刘国中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刘金国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习近平备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没有关于国家元首的规定,只规定国家主席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虚位元首,因其自1993年起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而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领导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政治系列条目

执政党

中国共产党

党章、党旗党徽

主要负责人、领导核心

领导集体、民主集中制

意识形态、组织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

两个维护、两个确立

全国代表大会(二十大)

中央委员会(二十届)

总书记:习近平

中央政治局

常务委员会

中央书记处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习近平

副主席:张又侠、何卫东

中央直属机构

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书记:李希

地方组织: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地方委员会、党委书记

基层组织: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党组、第一书记

军队委员会

纪律检查机关、纪律处分条例

中央巡视制度、地方巡察制度

党徽、党旗、党报、党刊

共青团、少先队

国家机构

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十四届、代表)

主席团

常务主席:赵乐际

常务委员会(十四届、组成人员)

委员长:赵乐际

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委员长会议

各专门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香港特区立法会、澳门特区立法会

人大选举法、监督法

全国人大组织法、议事规则

国家元首机关

国家主席:习近平

国家副主席:韩正

国家行政机关

中央人民政府(第十四届国务院)

总理:李强

副总理:丁薛祥(常务)、何立峰、张国清、刘国中

国务委员

秘书长(办公厅)

全体会议(第十四届)/组成人员

常务会议(第十四届)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

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

行政区划

副省部级以上单位列表

政府工作报告、五年规划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选举制度、公务员制度

国家军事机关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主席:习近平

副主席:张又侠、何卫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

中国人民解放军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中国民兵

国家监察机关

国家监察委员会

主任:刘金国

副主任:肖培、喻红秋、傅奎、孙新阳、刘学新、张福海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

国家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张军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香港特区法院、澳门特区法院

国家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检察长:应勇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澳门特区检察院

制度与政策

国家法律体系

宪法

宪法解释、违宪审查

宪法宣誓、宪法修正

法律(列表)

基本法律、普通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香港法例、澳门法律

基本国策

统一战线·港澳台政策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全国委员会(第十四届、常务委员会)

主席:王沪宁

副主席、秘书长、常委

地方委员会

政党

中国共产党(中央统战部)

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

香港政党、澳门政党

人民团体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高度自治

中央对台工作领导小组、中央港澳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中共中央港澳工作办公室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香港中联办、澳门中联办、驻港国安公署

外交·国安·宣传

中央外事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王毅

外交部(部长、驻外机构)

商务部

中央外联部

全国人大外事委、全国政协外事委

国家国际发展合作署

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政法委

公安部(部长)

国家安全部(部长)

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新型国际关系

和平发展道路、和谐世界

大国外交、周边外交

人类命运共同体

外事访问(习近平外访、李强外访)

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蔡奇

办公室主任:庄荣文

网络主权、网络审查

公安网监、防火长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题 政治主题 中国主题查论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成[1][2]。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均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为宪法规定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有常务委员会;主要行使立法权,并选出国家代表(国家主席)、行政机关(国务院)、军事机关(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机关(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等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为礼仪性和象征性虚位国家元首[注 1],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合行使国家元首职权,但不领导其它国家机关[5]。现任国家主席为习近平,因同时担任中共中央总书记和中央军委主席而为最高领导人[6]。现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脑为国务院总理李强,国务院总理主持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结构采分权制,依照宪法分别在各省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行政区(地级市、自治州)、县级行政区(县、县级市、市辖区、旗)、乡级行政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7]。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镇级、区县级举办直接选举[8][9]。当选的乡镇级、区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7][10]。在实践中,中央政府能够通过官员任命有效控制地方政府,但地方政府也具有相当程度的自主性[11]。根据英国广播公司的报道,民意调查显示,2003至2009年间约有80%至95%的公民对于中央政府的表现感到满意[12]。

历史[编辑]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

1921年7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上海举行。宣告了中国共产党的正式成立。1927年8月7日,在共产国际的帮助下,中共中央在湖北汉口召开八七会议,总结了同年四一二事件以来的革命失败经验,确立了实行土地革命和武装起义方针,反对政治上的右倾机会主义;并逐步开辟根据地,称为“苏区”,开始了中国共产党最初的执政经验。

1949年中国共产党取得第二次国共内战胜利前,各地解放区已建立起相应的地方政府体系。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9月30日,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选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宣布中央人民政府成立。根据《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政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等机构组成(后增设国家计划委员会),各机构名均冠以“中央人民政府”。建国初期,全国被分为六个大行政区,分别由华北、东北人民政府,西南、中南、华东、西北军政委员会管辖,同级设立了中共中央大行政区局和解放军大军区,以加强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领导。

1954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央人民政府结束,其法定职权分由全国人大、国家主席、国务院、国防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承担。就地方而言,各地在建国后逐步脱离军事管制状态,撤销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地方人民政府作为其行政机关,各地方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政府人民检察署作为审判和检察机关。行宪后,人民政府又改为人民委员会继续作为行政机关。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则成为国家权力机关,地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则分别为审判和检察机关。

文化大革命开始后,随着刘少奇被打倒,国家主席长期缺位,地方的革命委员会取代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作为集党、政、军一体的地方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被解放军军管,工作受阻。这一政府组织形式在稍后的七五宪法中确立下来,1975年宪法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检察机关的人民检察院被撤销,改由公安机关行使检察权;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被废除,相关权力改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行。

1978年宪法恢复了人民检察院建制,并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公社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又是集体经济的领导机构。”

现行的1982年宪法则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现行《宪法》第九十五条还载明,“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八二宪法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职务。

现行宪法另行设置了地方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1997年香港回归和1999年澳门回归后,分别设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享受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政府行政受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范。

中央国家机构[编辑]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下的中央国家机构架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与现今国际社会主要采用的三权分立制度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用议行合一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务院是其执行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编辑]

主条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依据现行宪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最高立法权、最高决定权、最高任免权和最高监督权,并有议决宪法和基本法律案、预算案、条约案,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有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对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及中央军事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之人事任命行使同意权,并有议决一般法律案、法律解释案,审查预算案、特赦案、条约案,于全国人大闭会时决定进入紧急状态、战争状态,宣布特赦、全国总动员及国家其他重要事项的职权。在大部分时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国会职权。

国家主席[编辑]

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在1954年至1975年间及1982年至今设置,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礼仪性”和“象征性”的虚位元首[13],本身不领导其它国家机关,不掌握实际权力[6]。国家主席是国家机构之一,处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从属地位,意义上是国家的最高代表,与全国人大常委会联合行使中国国家元首的职权,执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从事国事活动和负责外交礼节,但不负责包括行政和军事等具体工作[14]。如果国家主席出现丧失工作能力、死亡或遭罢免的情况下,国家主席的职责由国家副主席代理。如果情况严重到国家主席和副主席都无法履行职权时,得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行使其职权,直至选出新任主席,或者现任主席能够重回岗位。八二宪法规定国家主席可以连任一次,2018年修宪后取消连任限制。

国务院[编辑]

主条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国务院总理由国家主席提名,并经全国人大任命,是最高国家行政首长。[15]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署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

国务院总理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行使行政职能。国家基本计划和政府一般政策,不论是对外政策、国际条约、法律和国务院令,重要财政事项,还是荣誉称号、人民警察警衔和海关关衔的授予,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任命等重要事项都由国务院及其总理进行。目前,国务院下设国务院办公厅和26个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1个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国务院国资委)、14个直属机构,1个办事机构和若干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

中央军事委员会[编辑]

主条目: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最高统率者。

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成立后,“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基本相同,实际上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产生或罢免。国家中央军事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目前,中央军事委员会下设中央军委办公厅和6个部、3个委员会、3个办公室、审计署和机关事务管理总局。

国家监察委员会[编辑]

国家监察委员会为最高国家监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与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合署办公。

最高人民法院[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为最高国家审判机关,掌理解释权、审判权、死刑复核权,处理抗诉、申诉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置院长、副院长,组成15人的审判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下辖12个审判庭,派出6个巡回法庭。

最高人民检察院[编辑]

最高人民检察院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掌理检察权、公诉权、死刑执行监督权。最高人民检察院置检察长、副检察长,组成检察委员会,由全国人大产生,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下辖10个检察厅。

查论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任党和国家领导人 中国共产党中央第二十届政治局总书记★习近平(领导核心)7 常委★

习近平

李强

赵乐际

王沪宁

蔡奇

丁薛祥

李希

24 委员☆

丁薛祥

习近平

马兴瑞

王毅

王沪宁

尹力

石泰峰

刘国中

李希

李强

李干杰

李书磊

李鸿忠

何卫东

何立峰

张又侠

张国清

陈文清

陈吉宁

陈敏尔

赵乐际

袁家军

黄坤明

蔡奇

书记处7 书记☆

蔡奇

石泰峰

李干杰

李书磊

陈文清

刘金国

王小洪

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 副主席☆

张又侠

何卫东

中央纪委第二十届书记☆李希(★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届委员长★赵乐际14 副委员长☆

李鸿忠

王东明(全国总工会主席)

肖捷

郑建邦(民革中央主席)

丁仲礼(民盟中央主席)

郝明金(民建中央主席)

蔡达峰(民进中央主席)

何维(农工党中央主席)

武维华(九三学社中央主席)

铁凝

彭清华

张庆伟

洛桑江村(藏族)

雪克来提·扎克尔(维吾尔族)

国家主席(国家机构)国家主席★习近平国家副主席☆韩正(★十九届中央政治局常委,享正国级待遇)国务院第十四届总理★李强4 副总理☆

丁薛祥(★二十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兼任)

何立峰

张国清

刘国中

3 国务委员☆

王小洪

吴政隆

谌贻琴

全国政协第十四届主席★王沪宁23 副主席☆

石泰峰

胡春华

沈跃跃

王勇

周强

帕巴拉·格列朗杰(藏族)

何厚铧(澳门前行政长官)

梁振英(香港前行政长官)

巴特尔(蒙古族)

苏辉(台盟中央主席)

邵鸿(九三学社中央常务副主席)

高云龙(全国工商联主席,民建会员)

陈武(壮族)

穆虹

咸辉(回族)

王东峰(兼秘书长)

姜信治

蒋作君(致公党中央主席)

何报翔(民革中央常务副主席)

王光谦(民盟中央常务副主席)

秦博勇(民建中央常务副主席)

朱永新(民进中央常务副主席)

杨震(农工党中央常务副主席)

国家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2 副主席☆

张又侠

何卫东

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刘金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应勇各大机构间以官方现行机构排名为序;“★/☆”表示国家级正职/副职公务员(特殊界别人士或除外),参见中国公务员级别。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编辑]

这个部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 § 各级国家机构[编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16]。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16]。选举采分阶段进行,在乡级、县级行政区举办直接选举[17][18]。当选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再选出更高级别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由这些代表选出全国人大代表[16][19]。

地方各级国家机构设置

行政区类型

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

监察机关

审判机关

检察机关

—省级行政区—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院[i]

人民检察院[ii][i]

自治区

直辖市

特别行政区

立法会[iii]

政府

廉政公署

终审法院

律政司(香港)检察院(澳门)

—地级行政区—

地级市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iv]

自治州

地区(盟)

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v]

行政公署★

监察委员会※[vi]

省级人民检察院的分院※[iv]

—县级行政区—

县(旗)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员会

人民法院[vii]

人民检察院[vii]

自治县(自治旗)

县级市

市辖区特区

林区[viii]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

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

人民检察院※[ix]

—乡级行政区—

乡(苏木)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

人民政府

派出监察机构(专员)※[x]

人民法庭※[xi]

检察室※[xii]

民族乡(民族苏木)

街道

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xiii]

街道办事处★

县辖区

区公所★

人民检察院※[xiv]

图例: §:上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 ★:上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上级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

^ 1.0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在直辖市内可以设立若干跨行政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省、自治区内可以按地区设立中级人民法院[20];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分院,作为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21]。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均属省级人民检察院。

^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仅为该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并非国家权力机关。

^ 4.0 4.1 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及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分院均属设区的市级人民检察院。

^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简称“地区人大工委”)属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2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指出,“一般来说,地区、盟等地方的监察机构,可以采取派出监察机构的形式[23]”。

^ 7.0 7.1 县级行政区人民法院属基层人民法院。县级行政区人民检察院属基层人民检察院。

^ 《宪法》规定,“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县[16]”。《地方组织法》第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一条[22]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24]对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作出明确规定。但均未从法律层面授权省辖林区设置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另一方面,《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分为:(一)最高人民法院;(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三)专门人民法院[20]。”林区人民法院属于专门人民法院的一种。目前,省辖林区仅1个,即湖北省神农架林区。神农架林区现设有林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 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省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辖区内特定区域……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24]。”因此,乡级行政区依法不设置监察委员会。各地监察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一级派驻监察机构,机构设置依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有监察组、监察专员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监察室等[25]。县级行政区监察委员会派驻乡镇监察机构一般与乡级行政区纪委合署办公。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人民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20]。”

^ 乡(镇、街道)检察室属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可以在监狱、看守所等场所设立检察室,行使派出它的人民检察院的部分职权,也可以对上述场所进行巡回检察[26]。”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工作条例》(高检发〔1993〕19号)规定,县(市)、市辖区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乡(镇)检察室,作为派驻乡(镇)的工作机构[27][28]。

^ 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简称“街道人大工委”)属县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比照前款规定,在街道设立工作机构[22]。”《地方组织法》虽未明确指出县辖区可以设置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不同于地区、街道[22])。但该法第五十九条容许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法制工作委员会等其他工作机构[22]。

^ 县辖区人民检察院属基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197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县一级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可以在工矿区、农垦区、林区等区域设置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现有县辖区2个,其中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在该县南山区设置“涿鹿县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9]。

行政区划[编辑]

这个部分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 § 行政区划[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以省、地、县、乡四级架构为主[30],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全国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2843个县级行政区和38602个乡级行政区[31]。其中,省级行政区包括23个省份、5个民族自治区、4个直辖市以及2个特别行政区[32][3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全国划分为东北、华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地区,并将4个直辖市和广州列为国家中心城市[34][35];将沈阳、南京、武汉、深圳、成都和西安列为区域中心城市[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地图

层级

编号、名称、简称、省会或首府

省份(23个)

自治区(5个)

直辖市(4个)

特别行政区(2个)

实际控制,但存在领土争端的地区

宣称主权,并未实际控制的地区

1)河北省(冀,石家庄市)

2)山西省(晋,太原市)

3)辽宁省(辽,沈阳市)

4)吉林省(吉,长春市)

5)黑龙江省(黑,哈尔滨市)

6)江苏省(苏,南京市)

7)浙江省(浙,杭州市)

8)安徽省(皖,合肥市)

9)福建省(闽,福州市)

10)江西省(赣,南昌市)

11)山东省(鲁,济南市)

12)河南省(豫,郑州市)

13)湖北省(鄂,武汉市)

14)湖南省(湘,长沙市)

15)广东省(粤,广州市)

16)海南省(琼,海口市)

17)四川省(川/蜀,成都市)

18)贵州省(贵/黔,贵阳市)

19)云南省(云/滇,昆明市)

20)陕西省(陕/秦,西安市)

21)甘肃省(甘/陇,兰州市)

22)青海省(青,西宁市)

23)台湾省(台,台北市)(法理上)

自治区

24)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25)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南宁市)

26)西藏自治区(藏,拉萨市)

27)宁夏回族自治区(宁,银川市)

28)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乌鲁木齐市)

直辖市

29)北京市(京)

30)天津市(津)

31)上海市(沪)

32)重庆市(渝)

特别行政区

33)香港特别行政区(港)

34)澳门特别行政区(澳)

评论[编辑]

正面观点[编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治理下,中国大陆经过改革开放之后的三十年经济高速发展(世界最长持续年均增长率近10%的国家)[37],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工业国、世界第一大农业国(2013年净进口粮食7000万吨)和世界第二大服务业国(2013年数据),而且利用政策避免了许多新兴国家的发展隐患[38]。调查显示,目前中国公众对中央政府的满意度很高[39]。

在外交上,1949年后的中国大陆变得更为独立自主,虽然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遭受到美国及苏联两大国的封锁,却依然被视为冷战中少数几个独立于两阵营外的国家中最重要的一个;随著经济实力的发展中国大陆也日渐成为全球受瞩目的大国之一,区域与全球影响力不断上升。军事上中国大陆也取得长足发展,国防安全不再是重大威胁。

1949年以前中国大陆的文盲率高达80%,至今下降至约3.5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大陆人民的平均寿命仅为35岁,至今达到73岁,比较第三世界国家平均为高约10岁,部分沿海都市人均寿命更接近发达国家水平[40]。中国大陆的城乡医疗保健系统主要集中在疾病的预防上。中国大陆于1950年代末基本消灭血吸虫病,但是近年又有死灰复燃趋势[41]。于1994年基本杜绝丝虫病[42],于1995年杜绝脊髓灰质炎[43]。中国政府正在计划在短期内根治麻风病,在来年杜绝碘缺乏症。虽然人口的寿命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由于1970年代以来实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中国大陆的人口增长率正在稳步下降[44]。因此,中国大陆很大程度的解决了人口过剩和营养不良的问题。

2020年7月8日,美国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阿什民主治理与创新中心发布报告《理解中共韧性:中国民意长期调查》显示,在受到调查的超过3.1万城乡居民中,对中央政府表示满意的居民占86.1%,不满意的占4.3%;对地方政府表示满意的居民占70%,不满意的占26%[45]。爱德曼公关历年调查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曾三次居“全球信任度调查报告”最高信任度[46]。

负面观点[编辑]

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政府官员与民众之间的矛盾被认为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47]。2013年11月12日,中国高票当选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成员,任期自2014年至2016年。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在选举结束后表示,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促进和保护人权并取得了显著成绩,同时积极开展人权领域国际合作。[48]

部分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存在的偏见和歧视被公认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受到大量负面观点的重要原因。这些偏见和歧视使得他们不去调查事实,而是倾向于用刻板印象和想象力描绘出他们所认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注意,这样的评论和报道是有失偏颇的,其负面评价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亟待客观审视。[49]

美国私人非政府组织《人权观察》指出,中国政府目前面临的人权问题包括发展权、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问题、司法独立、酷刑、集会与结社自由、维权人士问题、言论表达和网络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宗教信仰和家庭教会问题、律师权利、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问题、访民与黑监狱问题、非政府组织管理、计划生育与艾滋病、残疾人权利和精神卫生、强行拆迁及环境保护等[50]。人权观察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内,中国共产党因为害怕政治自由撼动它的政权,建构出一个奥威尔式的监控国家,以及精密的互联网内容审查系统,监测并压制所有公开的批评言论。在海外,中国利用它日益增长的经济实力打击批评者,对人权保障体系发动自该体系于20世纪中期形成以来前所未见的强烈攻势”[51]。

参见[编辑]

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三定”规定的机构列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元首列表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

注释[编辑]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自1954年开始设立,其功能为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文化大革命期间,时任国家主席的刘少奇遭到拘禁后,该职位曾长期空缺、尔后更一度遭到废除(参见:国家主席存废之争),直到1982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获得确立。重新设立的主席职位并未拥有实际权限,而只是具有礼仪性和象征性功用的虚位元首,但实际上宪法中没有任何关于国家元首的规定[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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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代表大会

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 省级监察委员会 高级人民法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解放军军事法院 解放军军事检察院 中央军事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中央国家机构沿革宪制性文件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 → 1975年 → 1978年 → 1982年)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国家立法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1949年至1954年代行全国人大职权)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家元首机关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 政务院与国家计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武装力量统率机关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咨议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委员会) →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75-198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国家监察机关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国家审判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1975-197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参见:人大制度

国家机构

副部级以上

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政府

监察委

法院

检察院

公务员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党和国家领导人

省级行政区领导

查论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至文化大革命结束1949年 – 1976年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主席:毛泽东政务院总理:周恩来任期: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

第一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国家主席:毛泽东任期: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

第二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国家主席:刘少奇任期:1959年4月至1965年1月

第三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国家主席:刘少奇 → 空缺 → 董必武(代主席)任期:1965年1月至1975年1月

第四届国务院总理:周恩来 (任上病逝)全国人大委员长:朱德(任上病逝)(不设置国家主席)实际任期:1975年1月至1976年1月

拨乱反正时期与改革开放时期1976年 – 1988年

第四届国务院总理:华国锋(代总理接任) 全国人大委员长:叶剑英(不设置国家主席)实际任期:1976年2月至1978年3月

第五届国务院总理:华国锋(辞职)→ 赵紫阳 全国人大委员长:叶剑英(不设置国家主席)任期:1978年3月至1983年6月

第六届国务院总理:赵紫阳(辞职)→ 李鹏(代总理) 国家主席:李先念(重新设置国家主席)任期:1983年6月至1988年4月

改革开放至今1988年 –

李鹏政府第七、八届国务院总理:李鹏国家主席:杨尚昆 → 江泽民任期:1988年4月至1998年3月

朱镕基政府第九届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国家主席:江泽民任期:1998年3月至200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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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克强政府第十二、十三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国家主席:习近平任期:2013年3月至2023年3月

李强政府第十四届国务院总理:李强国家主席:习近平任期:2023年3月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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